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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开发管理办法(软件开发管理体系)

安徽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办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企业所在地市、行署科委提出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主营业务应为软件产品开发。(二)企业需满足职工学历与研究开发人员比例要求,即职工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比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占比不低于20%。

软件企业认证条件有以下几点: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依法成立的企业 软件企业必须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以软件产品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 软件企业的主要业务应是以软件产品开发、生产为主,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

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1、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产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国产软件产品需由开发、生产单位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提交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明确产品的基本信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提供软件产品样品,以展示产品功能和特性。

2、软件产品的销售需遵守相关规定,开发者和生产者可直接销售,代理需签订合同并明确权限;许可证贸易需签订许可合同,告知用户服务内容和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违规软件。信息产业部和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软件产品活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旧办法废止。

3、为了有效管理软件产品,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特制定本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是国产软件还是进口软件的经营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4、为规范软件产品管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国产或进口)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都将适用本规定,但自用软件和个人委托开发的专用软件除外。

软件配置管理在软件开发过程中是什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定软件的组成项目,对每个项目的变更进行管控(版本控制),并维护不同项目之间的版本关 联,以使软件在开发过程中任一时间的内容都可以被追溯,包括某几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数个组合。软件配置管理,贯穿于整个软件生命周期,它为软件研发提供了一套管理办法和活动原则。

软件配置管理活动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以便在任何时间进行变更。其主要目标是标识变更、控制变更、确保变更正确实施、并向相关人员报告变更。通过优化变更适应的简便性,减少变更时所需的工作量,从而提高软件开发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生产管理也是SCM的重要部分,它关注的是如何优化产品的生成流程。SCM会确定新发布的产品需要依赖哪些文件和工具版本,以确保生成的产品质量稳定。过程管理则是确保软件开发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它关注的是产品的测试和质量控制,确保交付给用户的每一个版本都经过了严格的检查,从而提高用户满意度。

软件配置管理策略是确保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版本控制和变更管理的关键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从项目初期建立环境,到后期的多项目协调和全球化开发,确保代码的质量和一致性。在第一章,我们将探讨软件配置管理的定义和重要性,理解它如何影响项目的有效性和效率。

SCM,全称为Software Configuration Management,即软件配置管理,是一种关键的技术,旨在通过版本控制和变更管理来确保软件开发过程中所有配置项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以保护项目成果并减少混乱。它在软件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都起着重要作用,通过标识、组织和控制变更,确保变更的正确执行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软件配置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软件配置管理概述 软件配置管理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活动,旨在确保软件开发的可重复性、持续性以及交付物的准确性。它涉及对软件项目中的变更进行识别、控制、记录和报告,以确保软件开发的配置项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可追溯性。

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和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推进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出售、出租、许可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存储在各种裁体上的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为规范软件产品管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国产或进口)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都将适用本规定,但自用软件和个人委托开发的专用软件除外。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为规范软件产品管理,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国产或进口)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都将适用本规定,但自用软件和个人委托开发的专用软件除外。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软件产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的登记和备案制度。国产软件产品需由开发、生产单位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申请:提交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明确产品的基本信息。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证明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提供软件产品样品,以展示产品功能和特性。

第十三条强调了软件内容检查的重要性,生产单位有责任对生产的软件进行严格的审核,以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和质量。软件的开发生产不仅需要遵守法律,还要符合国家的技术安全标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这是生产过程中的基本要求。

生产和销售软件时,必须遵循我国法律和技术标准,确保软件质量和版权合法性。同时,明确软件产品信息,如名称、版本、开发者等,并标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和方式。管理部门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旧办法同时废止。

软件产品的销售管理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章中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开发和生产单位可以直接进行软件产品的销售,无需通过第三方,这在第十八条中有所说明。

软件产品在国家层面的监督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依据第五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协同相关部门对全国范围内的软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活动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行业的合规运行。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重点软件企业”有明确的定义和具体条件,旨在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和创新。认定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从事仪器设备销售,其中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年销售收入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软件企业认定资格的标准需满足多项要求。首先,企业需在2007年度的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研发人员与企业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0%,并确保企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比达到35%。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与管理。通过满足本办法要求,获得认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将享有深圳市政府提供的特定优惠政策。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为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行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